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二、备案时间
(一)自2025年6月1日起,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应当自数量达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
(二)2025年6月1日前,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已经达到10万人的,应当在2025年7月14日前履行备案手续。
(三)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备案方式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采用线上方式。请直接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按照系统首页提供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准备相关材料并履行备案手续,也可从中国网信网首页“全国网信政务办事大厅”栏目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