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9版《外商经营法》,外国人若有意在泰国从事特定业务并持有50%或以上股份(即总资本的50%),如建筑业、零售业(最低资本限额1亿泰铢)、批发业(最低资本限额1亿泰铢)、酒店业、旅游业、食品或饮料销售及其他服务业务等涉及该法附表列明的业务类型,须获得外商经营委员会的许可。一旦外国人违反规定,依据该法第37条,将面临最高3年监禁、10万至100万泰铢罚款,或两者并罚。对于协助或支持代持人违法行为的泰国人,依据该法第36条,将面临相同处罚。
目前,商务部已就相关公告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4月23日至5月7日期间,通过中央法律系统网站(www.law.go.th)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