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理院裁決凡購買土地的人,必須核實土地的擁有權,藉著查核土地的地契,並檢看土地在土地登記處的記錄,以避免發生訛詐交易。
大理院的第三審議科將一對夫婦的地契判定無效,因發現他們在購買兩片土地時,沒有準確的核實地契。
大理院所審理的這一宗案件,涉及一對夫婦從一名婦人購買兩片土地,而這婦人購地時,她所得的地契,其中有訛詐,她提出及展示地契,是登記在她的名義之下,並展示一份賣契,以證明她擁有該地皮,聲稱她係從原地主購得該兩塊土地。
但該土地的管理當局向地區審議法院質疑該地契的合法性。
該對夫婦說,他們是無辜的買者,但地區審議法院及上訴院卻予以否定,指出他們沒有調查有關地皮的主人有權買賣的歷史。
大理院維持地區審議法院及上訴院的裁決。(J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