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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新金融业务领域扩大外资准入
2025-1-24 11:38
俄罗斯卫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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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文件,支持试点地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志勤接受俄罗斯卫星通讯社采访时称,此举对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是极大的推动和鼓励,也有利于对资金流动进行优化调整,提振国际对于中国金融市场的信心,逐渐减弱外资的担忧程度。

据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试点地区包括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等面向港澳开放的重要合作平台。

《意见》提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新金融服务,是指未在中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和被监管的金融服务。新金融服务的开展遵循内外一致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外资金融机构开展。

专家指出,制度性开放的一个突出形式特点在于,让外资金融接入享受新金融业务的国民标准和国民待遇,并在相关的行政政策和措施上给予平等对待,执行国际标准,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相关企业特别是金融机构进行对应改制。这一点对于外资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运作新金融业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别于传统金融,新金融业务在跨境贸易、跨境结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新金融业务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数字化和信息化手段,所以在有关信息处理和数字化的安全运作方面,中国在借鉴国际标准时也要顾及国内市场的实际需求。”刘志勤表示。

《意见》提出,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内外资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资保险机构的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0天。

《意见》还提出,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此类转移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和其他费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资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资所得等。

刘志勤认为,《意见》对于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做出了相对严格但具有明确指导和规范的规定,不仅确保了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在流通、储存、使用等环节的保障,还便利了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过去外资金融机构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存在一定的资金流动担忧,此次《意见》对该问题进行优化调整,将有助于逐渐减弱外资的担忧程度。

专家总结说,《意见》主要在金融领域的审批制度上向国际社会进一步释放了中国的制度性开放信号,细化了有关规定和操作,便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能够更深入地开展和扩大有关业务。众所周知,受地缘政治变化和压力的影响,各国贸易都发生了巨变。中国的货物贸易规模近年来持续保持在世界第一的位置,在此情况下,与中国金融机构做好有关业务,也是各国金融机构迫切希望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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