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对方这样说,周某明白这是电信网络诈骗中常见的诈骗套路,顿时就产生想跟对方“玩一玩”的心理,双方便开始极限拉扯。
于是,周某佯装答应了对方的条件,声称自己还要带一个朋友过去,并且以要住宿、吃饭为理由,向对方骗取出国的路费,周某、袁某以此方式骗取境外诈骗分子1800余元。
好景不长,奎香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涉诈工作研判时,发现辖区居民周某、袁某存在涉诈嫌疑。为了不让更多人受到周某和袁某的诈骗,民警将二人传唤至奎香派出所接受调查。周某、袁某已分别被行政拘留七日、五日并收缴违法所得。
对于这一事件,有网友评论称:“诈骗犯的钱也敢赚?”也有网友表示:“虽然他们诈骗的是不怀好意的电诈分子,但依然改变不了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
警方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从本质上说,周某、袁某的行为依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的诈骗行为。
对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论诈骗对象是谁,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
“本案中,周某、袁某利用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发布的虚假信息进行反诈,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许浩表示,尽管周某、袁某的行为可能出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初衷,但其手段仍属于不正当手段,不能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质。
许浩还指出,如果周某、袁某在反诈过程中采取的是合法手段,例如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揭露诈骗团伙的犯罪行为,那么其行为就是正当的、值得鼓励的。但如果采取的是非法手段如诈骗等,那么其行为就会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