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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要求ICC立即釋放杜特地
2025-11-16 02:04
菲律宾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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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前總統杜特地的辯護團隊已向國際刑事法院(ICC)提出“立即無條件釋放其當事人”的訴求。

在11月14日上傳至國際刑事法院網站的21頁文件中,辯護方在管轄權上訴狀中要求國際刑事法院上訴法庭“撤銷原爭議裁決”,並“認定繼續進行針對羅德里戈。羅亞。杜特地先生的國際刑事法院司法程序缺乏法律依據”。

辯護方主張預審分庭就辯護方對法院管轄權質疑所作裁決存在謬誤。

辯護團隊聲明:“在受質疑的判決中,預審庭認同辯方的主張,認為第12條第2款要求‘法院行使管轄權時,該國必須是《羅馬規約》締約國’。”

可是,預審分庭裁定即使某國已退出國際刑事法院,該法院仍擁有管轄權。庭方將第127條第2款解釋為相對於第12條的“特別法”(lex specialis)。《牛津國際公法》對“特別法”的解釋是:“若某一特定事項同時受一般規範與更具具體性的規範調整,則特別規範應優先於一般規範適用。”

然而,辯護方指出國際刑事法院裁決“因下列三項法律與事實謬誤而產生實質影響”:

i) 將初步審查認定為“審議中事項”;

ii) 將第127條第2款所指“本院”涵蓋至檢察官辦公室;

iii) 認定《羅馬規約》之“宗旨與目標”允許在菲律濱共和國正式退出後仍可啟動調查。

杜特地團隊指稱預審分庭“創設新穎學說,將管轄權的行使延伸至締約國退出生效日之後”。

依據預審分庭見解,“第 127 條…… 的制定初衷即為特別法,旨在確定適用於某國退出《羅馬規約》這一特殊情形的制度。該條款規定,某國退出《羅馬規約》‘不應以任何方式損害法院在退出生效日期之前已在審理的任何事項的繼續審理工作’。”

辯護方主張此項認定存在法律謬誤,理由如下:

1. 預審分庭未闡明第127條第2款何以構成第12條之特別法;

2. 缺乏適用特別法原則之明確意圖;

3. 誤用特別法原則,尤見在缺乏規範衝突或無需釐清之情形;

4. 針對《羅馬規約》第二部,錯誤應用特別法原則。

辯護方指出:“預審分庭將第127條第2款歸類為特別法所導致的直接後果,即認定締約國在退出後,《規約》第二部的管轄條款對受初步審查目標國仍持續適用,猶如該國仍為規約締約國。”

文件補充:“儘管此項裁決是為檢察方的錯誤決定提供了救命稻草 —— 其試圖開展一項不具正當性的過期調查,但這份受質疑的判決(第82段,案號:ICC-01/21-01/25-319,2025年11月14日,第9/21頁,PT OA3;案號:ICC-01/21-01/25,第10/21頁,2025年11月14日)帶來的結果卻具有深遠且不良的影響。鑒於《羅馬規約》第二部分既包含法院的實體管轄權,也包含時間管轄權,若賦予第127條第2款特別法地位,則意味著僅需啟動初步審查,法院即可對相關國家在退出後發生的涉嫌犯罪行為行使管轄權。這一主張缺乏任何法律依據,且檢察方此前從未提出過此類論點。”

辯護方進一步聲明,初步審查不屬於第127條第2款意義範圍內之“審議中事項”。

並補充說明“預審分庭認定《羅馬規約》之‘宗旨與目標’允許在菲律濱正式退出後仍可啟動調查,此見解存在法律謬誤”。

菲律濱於2011年11月1日加入《羅馬規約》。

檢察官於2018年2月8日宣布就杜特地禁毒行動的涉嫌反人類罪指控啟動初步審查。

菲律濱於2019年3月17日正式退出《羅馬規約》。

預審分庭於2021年9月15日批准展開調查。

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指控杜特地在擔任納卯市長及菲律濱總統期間涉及49起謀殺與謀殺未遂案件,“儘管所指控的時間段內的實際受害規模遠超於此”。

目前,杜特地羈押於海牙監獄機構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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