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近日,民政部制定并发布规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该规章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据统计,截至2024年底,全国共登记社会团体约38.1万家。
《办法》共21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象范围。明确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年检。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为减轻负担,规定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依法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社会团体,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二)材料要求。社会团体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三)程序要求。《办法》明确了年检工作的四个主要环节:一是1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或者通知;二是3月31日前,社会团体根据年检公告或者通知准备年度工作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三是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四是登记管理机关结合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审查,原则上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基于工作实际,《办法》明确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于5月31日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并明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年检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便制度衔接。
(四)年检审查。《办法》明确: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调查核实、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等工作措施;也可以要求社会团体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
(五)年检结论。《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类别,年检结论作出后,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团体最近两个年检年度内存在有关违法情形且需要调整年检结论的,可以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当要求社会团体进行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将年检结论通报相关单位,并可以对不同年检结论的社会团体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六)处罚情形。《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的;
(3)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存在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形的,依法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总台央视记者 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