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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僱主須出具工資單
2025-6-21 02:43
菲律宾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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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大理院6月20日發布重要裁決,明確規範僱主必須出具薪資單作為支付證明,否則在勞資糾紛中將被視為未履行給付義務。

此判決源自菲律濱航空公司49名飛行員2001年提出的集體訴訟,這些員工因1998年抗議公司不當勞動行為發動罷工後遭解僱。

首席大法官亞歷山大·格斯蒙多(Alexander Gesmundo)在2025年4月7日簽署的判決書中強調:“採用銀行轉帳支付薪資的僱主,必須提交兩項關鍵證據:其一是傳送至銀行的薪資表(payroll)或付款通知,其二是銀行確認收訖的證明文件。”

本案審理過程中,菲航僅提交薪資表與13個月登記表,但未能提供銀行存款收據證明款項確實入帳。雖然勞工仲裁官與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最初採信這些文件,但上訴法院於2013年推翻原判決,認定單憑薪資表不足證明實際支付,此見解最終獲大理院支持。

大理院具體說明銀行薪資轉帳流程的三階段法律責任:

1. 僱主編製薪資表

2. 僱主將薪資表提交銀行

3. 銀行執行帳戶入帳

判決書指出,由於第三階段屬銀行作業範疇,僱主至少須證明已完成第二階段程序,亦即提供銀行簽收的薪資轉帳證明文件。“僱主提交經銀行確認的薪資表或付款通知書,即構成支付薪資與貨幣福利的實質證據。”

大理院明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僱主須先行證明已履行支付義務;員工得提出銀行帳戶未入帳紀錄反證。

此判決對全體僱主具強制約束力,特別提醒企業若未定期發放薪資單,在勞資爭議中將面臨重大法律風險。

格斯蒙多院長引述判決文強調:“薪資表與付款憑證唯有在能明確顯示員工實際收款日期與金額時,方具強效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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