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菲國警總監托雷(Nicolas Torre III)週二表示,體重超標的警員若一年內未能減至標準體重將被免職。
托雷援引1990年內政部法或第6975號共和國法的第30條規定指出,擔任菲國警警官或警員的通用資格包括“體重不得超過或低於其身高、年齡及性別相對應標準體重五公斤”。
他在接受採訪時說:“這意味著若存在標準體重與身高規範,你的體重增減幅度不得超過五公斤。”
托雷解釋,根據菲國警規定,未達標準體重的警員將有六個月至一年的體重調整期。
托雷表示,但若一年後仍超重,可能面臨解職。
他說:“在一年過後,屆時將予以免職處分。”
針對患有特殊病症者,托雷表示可能適用“完全傷病退役”或轉調行政職務。
他補充:“我們將就此諮詢國家警察委員會,這也許是可行。”
本月上任的托雷已下令全體警員維持體能狀態,因為這有可能會影響他們的晉升考核。
菲國警強調,這也將能向公眾展現警察紀律。